反洗钱专栏
什么是“自洗钱”?为什么自洗钱入罪?
2022-08-09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例如,张三贩毒获得赃款500万,其后又将该笔500万元通过投资的方式,把这笔赃款进行“洗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洗钱罪仅指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五种方式为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他洗钱”,而对于将自己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通过转账及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则基于传统的“事后不可罚”理论,视为被告人对赃款的处置,不定性为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行为人自己实施特定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自洗钱”成为独立的犯罪,与上游犯罪进行数罪并罚。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适用范围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的重大修改。【延伸阅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

关于虚拟货币你应该知道的事儿
2022-01-06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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