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知识-
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四: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停复牌制度解读
2017-12-18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市场的公正公平,证监会近期公布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对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财务信息、募集资金用途、评级、重大事项等重点环节强化了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制订了相应的条款,建立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公平,《上市规则》还就停牌、复牌等事项做出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相较旧版《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制度有哪些优化?新版《上市规则》基于信息披露公平、准确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原则。一是强化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如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况,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交易所可采取主动停牌等措施直至相关情形消失;二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局限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增加信息披露联络......

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解读
2017-12-18

近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专设章节规定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制度,建立了偿债保障义务与措施制度、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三重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发行人和增信机构的偿债保障义务,强化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及信息披露要求,细化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程序及决议约束力。具体情况如下:债券偿债保障义务与措施有哪些?债券一旦发行之后,发行人便有义务按时履行回售、利率调整、分期偿还、还本付息等法定或约定义务。发行人如果出现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情况,增信机构等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债券投资者履行偿付义务,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当协助投资者维护相关权利。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可以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等偿债保障措施,用于提高偿债能力,包括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或质押担保、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设置债券回售条款等......

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分类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017-12-18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将投资者划分为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根据公司债券的资信状况及发行对象,将其分为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均可投资的大公募债券以及仅合格投资者可交易的小公募债券。在此基础上,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制订了相应的条款,建立了公司债券的分类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根据新《上市规则》,公司债券是如何分类管理的?根据新《上市规则》的规定,按照其要求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债券,分为大公募债券及小公募债券。大公募债券资信情况较好,要求较高,首先是信用评级高,需达到AAA级;其次是发行人近三年不得有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再次要求发行人近三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鉴于大公募债券门槛较高,这类债券是允许公众投资者及合格投资者都参与投交易的。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属于小公募债券,仅允许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但大公募债券如果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话,也可以自愿成为小公募债券。此外,大公募债券存续期间如发生债券信用评级下调至低于AAA级......

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新政策
2017-12-18

今年年初,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升级。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交易所也对《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出台了《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下称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等相关工作进行规范。新规则颁布以来,不仅发行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债券类别细分为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司债券(下称大公募债券)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司债券(下称小公募债券),发行及上市审核程序、审核方式、信息披露、持有人保护机制、中介机构职责及责任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信息披露及持有保护机制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进行详细介绍)。发行及上市审核程序发生了哪些变化?一是新增了小公募预审核程序,取消发审委制度。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公募债券的发行及上市申请不再直接由证监会核准,而是先由交易所进行预审核。证监会以交易所的预审核意见为基础履行简易核准程序,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从预审核工作流程的特点来看,首先是环节少,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等环节,取消了发......

证券投资品种——债券
2017-12-18

1、债券有哪些特征?债券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1)偿还性。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2)流动性。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3)安全性。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4)收益性。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2、债券有哪些类型?债券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发行主体分类: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2)按付息方式分类:根据债券发行条款中是否规定在约定期限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债券可分为零息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三类。(3)按债券形态分类:债券有不同的形式,根据债券券面形式可以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账式债券。3、什么是政府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中央政府债券或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政府债券......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7-07-31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模式,支持创新创业,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提出本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性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努力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二基本原则1.遵循现有制度框架。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发行、交易与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2.立足市场需求。充分认识创新创业企业资本形成特点,有效适应创新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融资需求,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在试点推进中有的放矢、有所侧重。3.加强政策引导。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制框架下,完善创新创业公司债政策供给,有效对接和引导地方政府金融支持政策,营造优化创新创业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环境。4.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加强政府、企业和市场协作,整合各方优势,充......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2015-06-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以下......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2015-04-2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具体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工作。第四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第五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第二章备案第七条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2015-03-02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第四条发行人、主承销商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第五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第六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面向公众投资者面向合格投资者)字样。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或相关负责人以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第七条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文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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