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辖区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展播①】红河州开远市“马某克、马某尧”走私洗钱案例
2021-07-09
基本案情陶某辉(作另案处理)等人长期在红河州河口县边境地区从事走私冻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巨额非法收益。马某尧系文山市人,在文山从事边民互市生意。2012年,马某尧在河口县调派货车时与陶某辉等人结识。2012年3月19日—2015年11月1日,马某尧在“明知”陶某辉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用名下3个银行账户为陶某辉等人接收走私犯罪所得资金31笔,并分多次在文山市多家银行取现后转交陶某辉等人,涉及资金2592万元。2012年3月19日—2017年12月21日,在马某尧外出离开文山市期间,马某克在哥哥马某尧指使下,用名下2个银行账户为陶某辉等人接收走私犯罪所得资金125笔,并分多次在文山市多家银行取现后转交陶某辉等人,涉及资金1.213亿元。马某尧和马某克共分别从陶某辉处非法获取好处费62万元和30万元。案发后,红河州开远市公安机关随即开展立案侦查,并在案件侦破后,将案件移交开远市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2021年1月7日,开远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以“洗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尧、马某克有期徒刑5年和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和700万元。洗钱手段(一)犯罪团伙分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