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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与公共事业:碳排放权交易条例通过事件点评

事件概述:

2024年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点评: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的立法层级为“行政法规”,高于《管理办法》的立法层级“部门规章”。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正式内容尚未公布,相比《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重点内容如下: 
1)完善设立碳排放交易基金等规则:例如,确立了配额可结转使用规则(但结转年限等细则尚未明确)、禁止交易规则(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买卖碳排放配额)、碳排放交易基金制度(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地方交易市场过渡规则等。

2)细化风险防控制度,包括“涨跌幅限制、最大持有量限制、大户报告”等:《暂行条例》充分借鉴其他交易市场及碳交易试点的监管经验, 细化列举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建立的“涨跌幅限制、最大持有量限制、大户报告、风险警示、异常交易监控、风险准备金和重大交易临时限制措施”等风险防控制度。

3)细化追责情形,加大处罚力度。包括:

a.扩大主管部门追责对象: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均纳入追责对象;

b.加大重点排放单位违规惩罚力度:对于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温室气体 排放报告的,将《管理办法》规定的 1-3 万罚款,改为了 5-20 万罚款;

c.增加了其他相关机构处罚情形:就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从事碳 排放权交易的,不仅注销其持有的配额,没收违法所得,还将对单位处 100-1000 万罚款, 对个人处 50-500 万元罚款;

d.确立信用惩戒制度: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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