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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辖区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展播①】红河州开远市“马某克、马某尧”走私洗钱案例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支

基本案情

陶某辉(作另案处理)等人长期在红河州河口县边境地区从事走私冻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巨额非法收益。马某尧系文山市人,在文山从事边民互市生意。2012年,马某尧在河口县调派货车时与陶某辉等人结识。

2012319—2015111日,马某尧在明知陶某辉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用名下3个银行账户为陶某辉等人接收走私犯罪所得资金31笔,并分多次在文山市多家银行取现后转交陶某辉等人,涉及资金2592万元。2012319—20171221日,在马某尧外出离开文山市期间,马某克在哥哥马某尧指使下,用名下2个银行账户为陶某辉等人接收走私犯罪所得资金125笔,并分多次在文山市多家银行取现后转交陶某辉等人,涉及资金1.213亿元。马某尧和马某克共分别从陶某辉处非法获取好处费62万元和30万元。

案发后,红河州开远市公安机关随即开展立案侦查,并在案件侦破后,将案件移交开远市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202117日,开远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以洗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尧、马某克有期徒刑5年和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和700万元。

洗钱手段

(一)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且有专人负责洗钱。陶某辉等人负责走私,马某尧、马某克兄弟负责提供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走私所得资金并通过取现方式将现金交予陶某辉等人,形成了完整的走私洗钱犯罪链条。

(二)利用本人银行账户实施洗钱并非法获利。马某尧、马某克“明知”陶某辉等人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资金系走私犯罪所得,仍然为其提供名下银行账户5个,用于接收非法资金,并从中获利92万元。

(三)账户过渡性质明显并利用取现清洗资金。马某尧、马某克使用名下银行账户接收资金并快速取现后转移,涉案账户过渡性质和通道性质明显。同时,以匿名性极强且便于藏匿的现金方式清洗资金,更进一步模糊了资金来源和流向。具体资金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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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部门发挥的职能

(一)强化会商机制建设,凝聚洗钱入罪共识。充分发挥自身及与地方公检法机关的常态化会谈和“洗钱”案件重点会商机制作用,对接开远市公检法部门,宣传洗钱入罪重要意义,开展会谈会商、案情磋商、参加公开庭审等工作,全流程跟进洗钱罪的立案、起诉和审判工作,有效凝聚洗钱入罪共识,为案件判决提供了根本保障。

(二)注重“一案双查”,提升洗钱入罪工作实效。发挥资金监测分析工作优势,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过程中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切实做到“一案双查”。

(三)加强协调联动,汇聚洗钱入罪工作合力。及时按照与公检法机关联合会签的《反洗钱协查备忘录》,加强“银警检法”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协助调取并梳理大量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信息,围绕资金流向、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开展集中研讨会商,确保了本案中高达1.4亿余元的洗钱犯罪事实得到精准指控和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