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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宸未来—志高集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第六次临时公告——有关投资者电话沟通会会议主要内容的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

您好!

2014年8月15日,“华宸未来—志高集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沟通会议”按本公司此前公告通知的方式如期举行。会议主要内容为就本计划的成立与交易结构、风险事件的最新进展及拟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现将该会议的主要内容再次以文字的方式公告如下:

一、“华宸未来—志高集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及交易结构设计

1、2013年6月6日,湖南信托与本公司签署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湘信字(单一)第(061)号,以下简称“《华宸-湖南信托合同》“ ],约定“委托人(即本公司)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利用受托人(即湖南信托)的专业优势,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指定借款人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发放贷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委托人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上述《华宸-湖南信托合同》签署后,湖南信托于2013年6月6日与融资方及相关方签署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3、2013年6月25日,本公司开始募集第一期资管计划资金。

4、2013年7月15日,湖南信托提出将本公司从直接委托人角色上进行替换,因其不希望单一信托在法律关系上直接与资管计划对接。 经双方商讨后,最终决定将原投资路径及交易结构调整为:由本公司资管计划委托国元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再由国元信托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湖南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因此,2013年7月17日,本公司与国元信托签署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皖国元单信字2013第99号,以下简称“《华宸-国元信托合同》” )、国元信托与湖南信托签署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湘信字(单一)第(061)号,以下简称“《国元-湖南信托合同》” ]、湖南信托与淮南志高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签署了《资金监管协议》。湖南信托作为信托贷款的贷款人,与信托贷款的相关交易文件继续沿用了前述的其于2013年6月6日与融资方及相关方签署的相关《信托贷款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同时在《华宸-国元信托合同》里明确约定:《国元-湖南信托合同》“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公司持有上述提及之所有相关合同及交易文件以备查。

二、截止目前本公司就风险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拟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志高项目风险事件出现之后,本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与两家信托公司、潜在重组方等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协商,以最大实际行动进行多种解决方案的努力:

1、就重组方案,本公司与潜在重组方、当地政府部门积极接洽,但由于种种因素,原一揽子解决方案暂时搁置,等待形成新方案后再次上报地方政府。

2、就司法救济途径,本公司此前与相关信托公司交涉(本公司发函国元信托,国元信托发函并将本公司函件转发湖南信托)由湖南信托起诉融资人及相关担保人的方案,国元信托也将湖南信托提供的由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淮南志高信托贷款项目诉讼法律服务方案》原文转发给了本公司(详请见本公司第三次临时公告),并要求本公司垫付相关费用。但就在本公司准备向相关信托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时,发现资金用款环节存在划款错误的相关情况,本公司已就上述事实获取了相关凭证;同时考虑到抵押物处置变现的困难及实际意义,因此,从寻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本公司现正与相关信托公司积极交涉,就资金用款环节的划款过错责任,协商寻求积极救济方法;如果协商无果,本公司将于两周内[即9月1日(含)前]提起诉讼,届时相关金融机构是否尽职尽责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司法机构裁决。

三、关于在国元信托加入交易结构后,本公司未立即发布公告的说明

当国元信托加入交易结构时,由于首期资管计划已临近募集结束,且整个资管计划的最终投向并没有改变,资金投向的实际操作与资管合同约定仍然保持一致。综上考虑,本公司最终决定不发布公告。

本公司在处理淮南志高项目的风险事件中,采用的相关措施及策略将根据综合情况的具体变化作相应调整。届时,我司将及时通过公告、召集投资者会议等形式向委托人报告。

本公司在此再次声明,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本公司从未推诿过对委托人应尽的任何责任;面对该项目复杂的局面,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途径,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感谢委托人对本公司的理解与支持,使得本公司能够全力以赴寻求各种有效救济途径,而非在无实际意义的事情上疲于应付。只有这样, 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委托人的权益。

特此公告。
 

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