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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洗钱罪修订内容解读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支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48条,修订内容涉及多个领域,其中第十四条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对于遏制和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洗钱罪修改重点

1、修改后的条文删除了“明知”“协助”的表述。一方面,降低了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意味着 “自洗钱”行为被纳入了洗钱罪的规制范畴,具备了刑法上的可罚性。

2、删除了罚金的限额比例。修订之前,洗钱罪的罚金数额为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修订之后,本罪的罚金不再有比例限制,扩大了人民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财产刑金额的自由裁量空间。

3、修改了对单位犯洗钱罪的处罚规定。修订之前,单位犯洗钱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适用自由刑;修订之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增加了罚金刑。

4、修订了洗钱行为方式。将“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将通过“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修改为通过“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扩大了打击范围。


“自洗钱”入刑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订,最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就是新增了“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这一修改弥补了我国反洗钱刑法体系的漏洞, 与如今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的大趋势相吻合,也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