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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新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证监会

今年5月,为配合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实施,交易所在现有私募品种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暂行办法》”),不仅发行主体由中小微型企业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转让程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持有人保护机制等方面也予以规范,形成全面系统的私募债券业务规则。

 

《管理暂行办法》制度设计要点?

首先,为全面规范私募债券转让行为,提高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本次是在整合现有私募品种规则基础上,形成的系统性私募债券业务规则体系。因此,《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的债券品种包括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交换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及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并专设章节从产品设计与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可交换私募债券等特殊私募品种提出规范性要求。

其次,简化转让程序、提高转让效率是本次规则的亮点之一。其主要体现在将交易所转让核对程序前置,在发行前由发行人提交转让条件确认申请,交易所将在十个交易日内对私募债券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预判,以明确转让预期,加快转让流程。在发行完成并办理完毕债券登记托管手续后,发行人再提交转让服务申请材料,交易所将在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为提高效率,交易所也搭建了一套全电子化的操作平台,从材料提交、补充、反馈、决定的每一环节均可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中实时查询并接受公众监督。至此,交易所私募债券的核对效率远超证券市场上相关债券类产品。

同时,本次制度设计结合其私募债券的产品特点,充分体现出市场化与风险防控并重的原则。在市场化机制安排上,一是降低私募债券发行转让门槛,不设发行人财务指标等量化条件;二是交易所转让核对的关注点是信息披露完备性,并不对发行人经营能力、债券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三是存续期不对定期报告和评级报告作强制性披露要求,仅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四是允许采用非标准化产品设计,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选择权条款、增信措施等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灵活自由选择。在风险防控方面,一是采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限制个人投资者参与私募债券投资,仅允许具有一定风险识别、管理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并同次债券的投资者人数限制在200人内;二是强化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安排,全面规范受托管理人职责及持有人会议程序,最大化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三是完善信息披露监管,规范信息披露原则与披露要求,进一步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四是优化私募债券停复牌规定,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异常交易行为。

 

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管理暂行办法》专设章节建立了一般权益保护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持有人会议制度三重权益保护机制,并新增规范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私募债券转让申请材料及相关公告应承担的职责。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权益保护措施中增加了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要求,且与偿债保障金专户可以为同一账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归集和募集资金接收、存储及划转。同时,为提高偿债保障资金归集的合理性和执行效率,放宽了专户中偿债资金归集的时间要求,要求在付息日五个交易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专户,在到期日十个交易日前将应付本息的20%和到期日二个交易日前将应付本息全额存入专户,用于偿债资金管理。

同时,从持续关注发行人等主体资信状况、监督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履行情况、代表持有人参与相关法律程序等八个方面归纳总结了受托管理人基本职责,并重新规范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决策及信息披露等重要程序安排。

对于发行人公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时,《管理暂行办法》新增规定: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承销机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承销机构以外的专业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结合实践监管经验,《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性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私募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鉴于私募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特点,其信息披露仅要求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或者以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披露。同时,考虑到实际业务的复杂性,新增赋予了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豁免披露、暂缓披露以及自愿披露的权利。

在信息披露内容上,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发行人定期报告、评级报告披露与否由当事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出现债券派息、到期兑付、回售、赎回、利率调整、分期偿还等业务前,由发行人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提示公告。同时,要求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每年至少披露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针对私募债券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督促发行人披露重大事项公告。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私募债券投资?应当如何参与?

交易所对私募债券的发行及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企事业法人和合伙企业、QFII和RQFII、社保年金以及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能参与私募债券买卖,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受合格投资者范围的限制,可以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和转让。

上述合格投资者如希望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需要向其开立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合格投资者认购及交易权限,证券公司将核实投资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全面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与其签署风险认知书后,开通相关权限并向交易所进行报备。但对于直接持有或者租用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合格投资者可以豁免权限开通申请,将直接成为合格投资者。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以来,整体运行平稳,但部分发行人违约事件也逐步浮现,投资者应当打破刚性兑付的习惯性思维,审慎选择投资类型,对于“高风险、高收益”的私募债券应当做好充分的风险识别和管理工作,警惕投资风险。对于出现违约风险的私募债券,投资者应当保持理性的态度,采用市场化和法制化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可交换私募债券发行转让要求有哪些?

可交换私募债券是一种股债结合型产品,在转让程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权益保护机制等方面与普通私募债券一致,并允许发行人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用于债券增信,依据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允许投资者将持有的私募债券与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交换。因该产品嵌入换股期权、以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故为发行人提供了一种成本更低的融资工具,同时也可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对于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发行前为本次债券办理质押手续且不得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换股期内不得存在限售情形且质押股票数量也不少于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换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换股价格不低于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可交换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90%,其他具体换股期限、换股价格及价格调整和修正机制、质押比例、追加担保机制等事项由当事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协商约定。对于存续期内因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发生司法冻结或股票数量不足等导致投资者换股失败的,由发行人承担所有责任。

在换股规则安排上,投资者T日转入可交换私募债券,T日可申报换股,换股所得股票T+1日可用,最大化提高可交换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