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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实务】

聚焦基金互联网直销模式创新

自阿里巴巴联合天弘基金推出了“余额宝”试水互联网金融以来,其短时间内带来可观的销售规模增长,吸引了各大基金公司纷纷推动自身销售平台的电商化。随着后“余额宝”时代涌现出各种基金互联网直销模式的创新,对于这种创新现象笔者试图通过整理和归纳,以法律角度解析各种创新模式背后的本质,以明确其中建立的法律关系。

以往提及基金的互联网直销,即基金公司将其传统的柜台直销业务拓展到互联网,通过公司网站上的“网上交易”栏目为投资者办理开户、交易等直销业务,可以说是对传统直销模式进行的一种简单的互联网化。“余额宝”的诞生对这种互联网化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造,而这一改造与之前相比,根本的差别就在于直销系统平台由基金公司自有转化为嵌入到了第三方的平台之上。因此,基金互联网直销模式的创新,其本质是基金公司联合电商建立起“嵌入式”的基金直销系统,而电商之所以能够介入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者之间的直销业务关系,是源于新《基金法》的修订,而电商也在基金直销业务中扮演了基金服务机构的角色。

基于具体规范的法律以及电商提供的服务不同,现有“嵌入式”的基金直销系统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的合作模式:

第一种是基金公司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模式,其法律依据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暂行规定》”)。在这种模式下,基金公司与取得“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资质备案的机构进行合作,由该机构为基金公司的直销业务提供信息系统的辅助服务。例如淘宝网上基金公司开设的旗舰店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合法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根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基金公司与其签署相关业务合作协议,由基金公司承担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和赎回等销售机构业务,由淘宝网提供其运营平台与基金公司的直销系统联接,借助其电商平台较成熟的网上交易制度改善基金投资者网络基金交易的用户体验质量。

根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的,需要具备以下要求,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满3年;

(3)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规则、规章制度,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具有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6)具有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运行的信息系统,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服务提供商相应的技术系统完成了联网测试;

(7)具有与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辅助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种是基金公司与电商旗下支付结算机构的合作模式,由《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直接进行规范。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3)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这种模式下,基金公司依然作为销售机构,合作的电商是具有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由该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的支付结算业务,同时借助其互联网平台为基金公司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业内熟悉的“余额宝”采用的即该模式,事实上,“余额宝”只是支付宝用户开立的账户名称,天弘基金正式合作方是阿里巴巴集团下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是经中国证监会合法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支付宝本身就可以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支付结算服务,与其他传统的支付结算机构诸如商业银行不同的是,支付宝是一家提供网络支付结算服务的电商,借助其网络支付平台与基金公司直销系统的联接,为大量习惯使用网络支付的用户开拓了投资基金的便捷渠道。随之跟进的“微信理财通”、“苏宁零钱包”等,均采用了这种支付结算结合“流量导入”的模式。

综上,不论基金公司采取何种模式进行互联网直销的创新,其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始终是基金销售机构(基金公司)与基金服务机构(电商)之间通过合作协议建立的委托服务关系,基金公司作为基金销售机构,须承担基金销售机构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尽管基金公司“拥抱”互联网的合作模式已经获得了监管层和广大投资者的肯定,但是随着“余额宝”热的褪去,基金公司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一味迎合电商不断增加技术投入,同时还应当注重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的提高,毕竟无论销售渠道的格局如何改变,基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仍旧在于其投资管理的实力。



资料来源: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