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您好!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华宸未来-光谷联合合肥金融港A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华宸未来-光谷联合合肥金融港B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该计划”)。现我公司特此告知本计划已具备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于2013年9月26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自该日起合同生效。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本计划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计划。
我公司作为本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审慎处理计划的各项事务,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特此公告
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