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我公司旗下项目华宸未来-博纳影视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本计划”)收到芜湖博纳金域影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有限合伙企业”)划付的第一笔资金回款,金额为人民币43,100,808.38元。
根据2014月8月6日有限合伙企业出具的《芜湖博纳金域影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配通知书》(详情请见附件),该笔资金为本计划应享有的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澳门风云》项目分配款。
根据《华宸未来-博纳影视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下称“资管计划合同”)第十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的有关规定:
l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资产委托人投资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向资产委托人分配。
l 在资产管理计划收到所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后的5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按照以下顺序,以委托财产为限进行计提并向各方进行分配:
n 支付本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Ø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有);
Ø 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户费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资产评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银行汇划费用、执行担保所需费用;
Ø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已支付的除外);
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n 在付清前款所列费用后,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收益可在拟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向本计划分配收益后,按份额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单个资产委托人分配金额=(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回款-权益登记日本计划应付的各项费用)*(权益登记日该资产委托人份额/总份额)
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2014年8月11日为本计划本次收益分配的权益登记日,在权益登记日当天,本计划份额总额为648,900,000,其中资产委托人A的份额为3,750,000。本次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回款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截至权益登记日当天本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0.00元,其中已付50,000.00元。
资产委托人A本次应分配金额=(50,000,000.00-(150,000.00-50,000.00))*(3,750,000/648,900,000),即人民币288,372.63元。
备注:
1. 由于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的原因,委托人应分配金额与实际分配金额可能存在尾差;
2.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回款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成本、项目收益等,具体构成可参考有限合伙企业出具的分配通知书;
3. 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参考收益为该资产委托人的累计分配金额扣减该资产委托人初始委托本金,本计划最终收益率以清算报告为准,资产管理人有最终解释权。
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