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专户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近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要求相关证监局督促子公司强化合规风控管理,牢牢守住合规底线,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随后上海证监局及深圳证监局相继下发相应通知,内容与26号文基本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1)要求子公司强化合规管理,牢牢守住两大合规底线,禁止子公司损害客户利益和不当宣传推介产品
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专户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规范。子公司应牢牢守住合规底线,不得有损害客户利益和不当宣传推介产品的行为,例如不得利用专户产品为客户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牟取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专户产品财产;不得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募集资金超过规定人数或者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产品特性,误导欺诈客户等等。
(2)要求子公司根据各类业务的不同风险特质,尽快完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
文件从九个方面对基金子公司业务风险防范做出规定,涵盖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建账与核算、通道业务、审慎投资、流动性风险管理、客户服务、应急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母公司管控等方面的要求。重点包括:
1) 禁止子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
根据两份文件的要求,专户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客户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资金池主要是指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期限不匹配的业务,但26号文并未明确定义“资金池”。近期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中,针对信托公司仅明确禁止非标类“资金池”,而26号文并没有将“资金池”限于非标类,我们理解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非标类资产和标准化资产的资金池都是禁止的。
2) 规范了子公司的通道业务
文件要求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同时,对于子公司开展通道业务的,要求其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要求建立合作方遴选机制,审慎选择合作方并对其进行相关的尽职调查。同时也要求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防止专户产品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文)明确提出不得通过集合理财计划开展通道业务,并规定开展主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审慎投资的原则,明确对非标资产要进行尽职调查,并对尽职调查的内容作出规范。由此看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专户计划及证券公司类似的集合计划,中国证监会的口径是一致的,都不允许开展通道业务。目前通道业务只能通过基金公司一对一专户或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来开展。
26号文未明确定义“通道业务”,根据早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的《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及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我们理解“通道业务”大致包含以下要素:资产委托人自主发出投资指令并愿意承担其投资指令的相应风险;尽职调查和存续期间财产管理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而非资产管理人;计划到期,资产管理人有权以资产现状原状返还,资产管理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类事务。
3) 明确了专户产品禁投和慎投的行业
文件要求子公司专户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投资,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审慎投资融资平台、房地产、矿业、产能过剩行业、影子银行业务等潜在风险隐患较高的领域。
4)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和建立项目终身负责制
文件要求基金子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项目终身负责制,责任明确到人,不得为追求项目数量与管理规模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同时,也要求基金子公司应当建立递延支付薪酬和奖金制度,留存与项目风险相匹配的部分薪酬和部分奖金,在产品或者项目合同到期,本金及收益按时足额支付投资者后,再予以发放,切实杜绝忽视风险的短期行为。严禁员工私下接受融资方任何形式的回报,严禁设小金库,杜绝商业贿赂,防范员工道德风险。
(3)明确公募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业,同时推进公募基金业务、专户业务的协调发展
文件提出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集中力量发展公募基金业务,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不满一年或者其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低于50亿元的,中国证监会将暂缓审核其设立子公司的申请。对于已经设立子公司但未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抓紧布局公募基金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推进公募基金、专户业务的协调发展。
除上述内容以外,上海证监局还在其通知中明确要求专户产品自2014年5月1日起应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监测中心”)进行备案。中国证监会已授权中证监测中心对专户产品进行备案管理,对专户产品进行监测分析。
2、《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新《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颁布,一方面更加有效的维护了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为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合法证券投资提供了制度保障。《指引》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指引》明确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协会将依据《指引》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对其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的管理,参照《指引》执行。
第二,《指引》对“利害关系人”作了明确界定,其至少包括:1、基金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2、基金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三,《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不得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持有期限内卖出所持证券,特殊情况提前卖出的须经基金管理人批准。
第四,《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合法性、审慎性及有效性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包括申报、登记、审查、处臵等内容、可覆盖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各个环节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并根据其业务范围和所管理资产的投资类别,明确纳入申报的证券、衍生品等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中明确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2、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3、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4、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5、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6、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禁止的其他交易。
第五,《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对证券投资申报的审查制度及定期报告制度。接触基金投资未公开信息及具有投资决策权限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在获得基金管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定期申报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交易记录和证券账户的证券资产持有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保管基金从业人员对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的事前申报、定期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记录,保管期不低于20年。
最后,《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处分规定,发现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违反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如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协会检查发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从业人员未能有效执行本指引,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检查发现基金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资料来源: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