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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小课堂:了解反洗钱知识

什么是洗钱?常见的洗钱渠道有哪些?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利用的媒介主要是金融机构,也有部分非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和去向的目的,使犯罪收入的非法特征和性质变得模糊,最终把犯罪收入清洗为合法收入;三是归并阶段,即清洗后的资金被转移至与犯罪组织和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内,分散的资金被重新聚拢起来,以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常见的洗钱渠道有现金走私、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投资于现金流量高的行业、购置流动性强且价值高的商品、匿名存款或买入无记名有价证券、进行显失公平的贸易、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贷款转移犯罪收入等。 

 

什么是洗钱罪?是否所有的洗钱行为都构成洗钱罪?不构成洗钱罪的洗钱行为是否需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构成洗钱罪。

洗钱行为的种类和范围很广,并不是所有的洗钱行为都构成洗钱罪。根据我国《刑法》第 191 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只有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才构成洗钱罪。对于不构成洗钱罪的其他洗钱行为,行为人也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其罪名不是洗钱罪。《刑法》第 312 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和隐瞒的,构成犯罪。

 

洗钱的危害是什么?反洗钱的意义是什么?

(1)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隐瞒和转移违法所得,为进一步的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如果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危害。

(2)洗钱活动破坏国家对资金流向的合理配置,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危害经济健康发展。

(3)洗钱活动助长和滋生腐败,破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不公平,损害国家公信力和声誉。

(4)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无规律、不可控,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5)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公平竞争。

(6)洗钱活动损害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和运营风险。

反洗钱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反洗钱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反洗钱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反洗钱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反洗钱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哪些国家机关负责监管和打击洗钱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包括制定反洗钱规划和政策、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对大额或可疑资金进行监控、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件、与境外反洗钱机构进行信息和资料的交换等。

除中国人民银行外,还有其他部门参与反洗钱的管理工作。现已建立了由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也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为什么需要在金融业开展反洗钱工作?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能够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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