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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就在你我他身边!这些情况要警醒……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微信公众号“财道198”

 

反洗钱离我们有多远?多数人印象中应该是那些干大买卖的人才有可能洗钱。

事实上,反洗钱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与老百姓的日常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从小处看,个人身份证的盗用、冒名开户、转账提现,到商业合同的签订、商铺和住房的购买等行为中,洗钱犯罪与反洗钱的博弈、较量时刻都在进行着。从大处看,洗钱犯罪不但助长和滋生腐败,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同时还与恐怖活动相关,对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

 

今天,我们一起去看一些反面案例吧。

案例一

更换手机号不告知银行,钱被他人“洗”走

201934日,陈某发现其在银行的账户资金被无故转出27000元。

通过多方查询了解到,原来,由于此前陈某因变更手机号码,未主动到银行更新并解除旧号业务绑定关系。201926日,陈某在银行的账户资金被他人分多笔、使用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转出,累计金额为27000元。

201922日,陈某在银行留存的手机号码(备注:该手机号码为陈某旧号,已废弃不用),在云南某市被他人使用马邦丁证件(即缅甸身份证)绑定并使用,且通过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关联陈某在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反洗钱处提醒,市民的身份证到期一定要到银行及时进行更新信息。同时,市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也应及时通知开户或联系建立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更新变更情况或根据金融机构的通知在合理期限内配合进行更新,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他人盗用您的信息从事非法活动。


案例二

伙同他人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获刑

20169月至20175月,丁某兄弟二人纠集尹某等8人,销售虚假的某系列理财产品,允诺高额回报,并通过口口相传、门店介绍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款数千万元。

随后,丁某兄弟随尹某潜逃至其他省市,在明知丁某兄弟可能是犯罪的情况下,傅某仍然使用“他人身份证”租赁住处给丁某兄弟以及尹某居住,帮助二人逃匿。

后来,经法院审理,丁某兄弟二人因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5年和11年,没收财产200万和150万元,尹某等8人也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傅某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反洗钱处提醒,居民身份证件是我国居民的重要合法有效证件。一旦被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洗钱、非法融资等活动,出借人将成为金融诈骗活动替罪羊,出借人的声誉、诚信状况和信用记录受损或违法。

 

案例三

出借账户给“假黄金”生产商获刑

2007年,胡某及其兄弟为主要出资人开办房地产投资公司。2011年以后,为筹集资金,胡某与其兄弟制作掺钨假黄金,并雇佣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作为贷款人,为其在14家金融机构办理了巨额黄金质押贷款。

2019514日,某一贷款金融机构因一笔欠款催款未果而处置其质押黄金时,发现黄金掺假,遂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经查,胡某所说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在办理黄金质押贷款过程中,虚构贷款人员和黄金现货部员工之间的黄金交易,将骗取的贷款资金支付到公司内部多人银行卡上,胡某兄弟为实际控制人。胡某兄弟通过公司员工阿一、阿二、阿三、阿四等4人的银行卡,多次安排协助转移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信托理财、公司股权投资、向境外转移资金等,单边累计金额达12.6亿元。

随后,胡某以及兄弟被公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和“洗钱罪”立案并发布红色通缉令,阿一、阿二、阿三、阿四则分别被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罚金20万元到40万元不等。

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反洗钱处提醒,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市民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等给其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无意之中成为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的帮凶,进而被判刑。

 

案例四

收“好处费”帮忙提取赃款被判刑

2019427日,蒋某被孔某等人诈骗2.4万元。

林某在明知所取钱财系孔某等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银行卡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帮忙予以套现4万余元赃款(包含蒋某被骗的2.4万元),从中获得好处费。

2020年,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同时被所在单位开除。

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反洗钱处提醒,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市民应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不能因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