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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投保联盟发布“十大投保典型案例”(一)

文章来源:上海投保联盟

 

以弱对强的胜利

——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

支持诉讼胜诉

 

基本案情

20178月,中国证监会就谢某与阙某等合谋操纵B上市公司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阙某与谢某等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B公司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股价之实,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B公司股价。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注意到该案属典型信息型操纵,决定支持原告杨某提起支持诉讼。20188月,本案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20191227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在201359日至74日期间实施了操纵股价的行为;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000余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并在操纵市场结束后卖出B公司股票产生亏损,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显然具有因果关系。因被告上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115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风险警示

2020年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正是对上述规定的有力呼应和生动实践。

历经两年多的司法程序,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终获胜诉判决。该案针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民事赔偿中的案件管辖、侵权人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给出了解决思路,认可了操纵市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进一步推动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司法实践意义重大。但本案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仍存争议,未来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本案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投资者保护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启新的里程。

投资者未来可积极了解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等个案探索情况,关注相关法律规则出台与完善。

 

(案例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支持诉讼追首恶

——全国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成功调解

 

基本案情

A上市公司因在收购某园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于201982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支持方某某、梁某某两位投资者提起诉讼。

20204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同年8月,该法院将投服中心支持诉讼案选为示范案件。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法庭设置支持诉讼席位,投服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参与庭审。经过充分辩论和法庭全面调查,被告律师申请调解。法庭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调解意愿,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商定于202118日之前,由二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并明确了赔付金额、违约责任及诉讼费承担等内容。被告A上市公司在约定期届满前一日给付。风险警示

根据法院《指引》中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法院选取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充分审理,先行裁判,促进针对同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平行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如平行案件调解不成,法院亦可参照示范案件的裁判结果对案件简化审理和合并审理。

本案是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尝试,示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后续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投资者未来可持续关注示范判决机制的相关新闻,示范判决可为投资者在遇到类似侵权行为时提供参考。

 

(案例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纠纷调解平息暴雷

——某基金理财产品涉众型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某基金)代销了某证券、某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多支产品。2018年,当产品进入兑付期时,由于底层标的资金链断裂,多层嵌套的产品风险向上传导,导致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无法按期兑付,600余名投资者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申请纠纷调解。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风险测评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材料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迅速展开案情研判。经了解,某基金在销售阶段将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装成“XX理财产品对外发售(该系列产品在某基金产品体系中安全等级很高),并直接或间接暗示该产品是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产品,向不符合购买条件的投资人推荐并销售相关产品。

2020年初,基于上述证据事实,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确定了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为原则的解决方案。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指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代销机构不应主动向经评估不适宜购买高风险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同时代销机构未向投资者出示和提供资管产品说明书,显然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建议某基金直面问题,适当赔偿投资者损失。而对于投资者,在买者自负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审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过耐心的释法明理,各方最终作出让步并达成权益转让的调解方案,转让款近6亿元。这一调解方案有效化解了各方矛盾,得到各方当事人高度认可。本纠纷涉众多且跨多个区域,经过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周密安排和精心组织,20206月协议签署工作高效有序完成并得到履行,标志着这起跨区域、影响大的涉众型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风险警示

一、卖者应尽责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营机构推介产品时应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将适合的产品推荐给适格的投资者。对于风险较大的产品,经营机构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主动推介或销售。

二、买者要自负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大背景下,请广大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了解自己、了解产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谨慎做出投资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案例来源: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以在线投教为名的陷阱

——上海股轩堂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610月起,戴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股轩堂网站,宣称提供在线投资者教育服务,以投教”“投资培训为名义,发布大量荐股课程,为投资者提供所谓投教服务,并通过虚构身份的方式,将业务员包装成股神导师,利用微信群频频发布盈利截图,一步一步将客户拖入陷阱,诱导客户充值加入会员,缴纳高昂的费用购买课程,课程的实际内容包含对具体股票品种的分析、预测、建议,以及指导股票买卖点等。客户购买课程后,按照导师的推荐买卖股票,导致严重亏损,客户要求退回费用,赔偿损失,最终微信被拉黑,并被踢出群聊。

上海证监局经查发现戴某某等人未经批准,利用股轩堂网站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戴某某等5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6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风险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该业务。

目前,中国投资者网(网址:www.investor.gov.cn)以及证监会授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投资者教育服务。请广大投资者擦亮双眼、小心辨识,远离以投资者教育为名的非法荐股活动。如受到非法荐股活动侵害,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来源:上海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