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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基金组织开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学习

文章作者:华宸未来基金
为进一步推进基金公司销售合规管理,2019125日,公司监察稽核部组织市场部、产品部以及子公司相关业务人员集中学习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内容。
 
为了确保集中学习能够学深学实,及时准确的指导实践工作,授课人员首先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涉及到基金公司业务相关的部分进行了介绍和要点分析,重点介绍了法官在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过程中的裁判要点,对卖方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行、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免责事由等内容上进行了一一解读,重点强调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
       
培训结束后,授课人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对基金公司在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过程中的操作细节进行了沟通和探讨,并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讲解加深了业务人员对销售工作的合规操作和风险防范的认知与思考,达到深化理解运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