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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39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46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年7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年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年56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年90号文)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下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根据上述法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将对旗下所管理的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并直接从资管产品财产中扣付和缴纳,相关税费由资管产品财产和投资人承担。因国家调整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导致资管产品税费支出变化,可能对资管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产生影响降低,特提醒投资人关注并做好相关安排。

特此提示!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