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您好!
根据《华宸未来-雅居乐中山项目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华宸未来-雅居乐中山项目基金二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华宸未来-雅居乐中山项目基金三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华宸未来-歌斐雅尚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资管合同》”)第七节第(一)章第1条第(1)点规定: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按照“未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份额的净值进行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以金额申请。
同时,根据《资管合同》第七节第(一)章第1条第(5)点规定: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2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由于不影响收益分配,故本计划参与价格的变更不会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
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5月29日起对《资管合同》第七节第(一)章第1条第(1)点进行变更。
原资管合同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按照‘未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份额的净值进行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以金额申请。”
现更改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按照‘已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按照每一份额1.000元进行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以金额申请。”
特此公告。
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